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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3 来源: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126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并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做好储备,根据《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统筹管理技术创新与研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管理,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进行指导。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发动企业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并做好审查推荐相关工作。

第二章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即企业于当年5月30日前向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惠州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或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或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副高以上职称组成团队),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 人,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组织发动企业编制申报企业技术中心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按照《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经现场考察和综合审查后,确定拟认定名单。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专家评审结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向社会公众公示无异议后,择优确认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同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通报认定结果。

第八条  注册地在惠州市境内,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视为已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纳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其中,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当年对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组织评价并已通过的,本市不再重复评价。各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进行把关、出具审查意见,并按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审,结合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工作情况,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评价按照百分制计算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级别,分别是:

(一)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70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为良好;

(三)60 分至 69分为合格;

(四)低于 60 分(不含 60 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后,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通报认定结果。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通过运行评价达到合格以上级别的,且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存在市政府规定的警示信用信息记录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市财政局年度预算安排的市经信局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能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十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省级以上相关研发任务(或参与省级以上质量或相关产品标准制定),同等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重组、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时,需变更名称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由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发文公布。

第十六条 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数据及信息的核实把关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运行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未解除警示信用信息记录;

(六)企业停产、停业或被依法终止;

(七)其他应被撤销的情况。

第十八条 各类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合格级别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对技术中心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告。

第十九条  企业对认定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认定或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提请复议的企业应提交复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所在地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和收齐相关材料后,30天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复议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惠州市经贸局财政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惠市经贸〔2009〕60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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